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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1 一般规定
1.1.1 车站、区间隧道、区间变电所及系统设备用房、主变电所、集中冷站、控制中心、车辆基地,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FAS)。
1.1.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保护对象分级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等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下车站、区间隧道和控制中心,保护等级应为一级;
2 设有集中空调系统或每层封闭的建筑面积超过2000m2,但面积不超过3000m2的地面车站、高架车站,保护等级应为二级,面积超过3000m2的保护等级应为一级。
1.1.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的有关规定。
1.2 系统组成及功能
1.2.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具备火灾的自动报警、手动报警、通信和网络信息报警,并应实现火灾救灾设备的控制及与相关系统的联动控制。
1.2.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由设置在控制中心的中央级监控管理系统、车站和车辆基地的车站级监控管理系统、现场级监控设备及相关通信网络等组成。
1.2.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中央级监控管理系统宜由操作员工作站、打印机、通信网络、不间断电源和显示屏等设备组成,并应具备下列功能:
1 接收全线火灾灾情信息,对线路消防系统、设施监控管理;
2 发布火灾涉及有关车站消防设备的控制命令;
3 接收并储存全线消防报警设备主要的运行状态;
4 与各车站及车辆基地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进行通讯联络;
5 火灾事件历史资料存档管理。
1.2.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车站级应由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打印机、不间断电源和消防联动控制器手动控制盘等组成,并应具备下列功能:
1 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中央级管理系统及本车站现场级监控系统间进行通讯联络;
2 管辖范围内实时火灾的报警,监视车站管辖内火灾灾情;
3 采集、记录火灾信息,并报送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中央监控管理级;
4 显示火灾报警点,防、救灾设施运行状态及所在位置画面;
5 控制地铁消防救灾设备的启、停,并显示运行状态;
6 接受中央级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指令或独立组织、管理、指挥管辖范围内的救灾;
7 发布火灾联动控制指令。
1.2.5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现场控制级应由输入输出模块、火灾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消防电话及现场网络等组成,并应具备下列功能:
1 监视车站管辖范围内灾情,采集火灾信息;
2 消防泵的低频巡检信号、运行状态、设备故障、管压力信号;
3 监视消防电源的运行状态;
4 监视车站所有消防救灾设备的工作状态。
1.2.6 地铁全线火灾自动报警与联动控制的信息传输网络宜利用地铁公共通信网络,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现场级网络应独立配置。
1.3 消防联动控制
1.3.1 消防联动控制系统应实现消火栓系统、自动灭火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以及消防电源及应急照明、疏散指示、防火卷帘、电动挡烟垂帘、消防广播、售检票机、站台门、门禁、自动扶梯等系统在火灾情况下的消防联动控制。
1.3.2 消火栓系统的控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控制消防泵的启、停;
2 车站综控室(消防控制室)应能显示消防泵的工作、故障和手/自动开关状态、消火栓按钮工作位置,并应实现消火栓泵的直接手动启动、停止;
3 车站级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控制消防给水干管电动阀门的开关,并应显示其工作状态;
4 设消防泵的消火栓处应设消火栓启泵按钮,并可向消防控制室发送启动消防泵的信号。
1.3.3 车站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显示自动灭火系统保护区的报警、喷气、风阀状态,以及手/自动转换开关所处状态。
1.3.4 防烟、排烟系统的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确认火灾,并应发布预定防烟、排烟模式指令;
2 应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直接联动控制,也可由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或综合监控系统接收指令对参与防、排烟的非消防专用设备执行联动控制;
3 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或综合监控系统接受火灾控制指令后,应优先进行模式转换,并应反馈指令执行信号;
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直接联动的设备应在火灾报警显示器上显示运行模式状态。
1.3.5 车站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对消防泵和专用防烟、排烟风机,除应设自动控制外,尚应设手动控制;对防烟、排烟设备还应设手动和自动的模式控制装置。
1.3.6 消防电源、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的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确认火灾后,消防控制设备应按消防分区在配电室或变电所切断相关区域的非消防电源;
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确认火灾后,应接通应急照明灯和疏散标志灯电源,并应监视工作状态的功能。
1.3.7 消防联动对其他系统的控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自动或手动将广播转换为火灾应急广播状态;
2 闭路电视系统应自动或手动切换至相关画面;
3 应自动或手动打开检票机,并应显示其工作状态;
4 应根据火灾运行模式或工况自动或手动控制车站站台门开启或关闭,并应显示工作状态;
5 应自动解锁火灾区域门禁,并宜手动解锁全部门禁;
6 防火卷帘门、电动挡烟垂帘应自动降落,并应显示工作状态;
7 电梯应迫降至首层,并应接收电梯的状态反馈信息;在人员监视的状态下应控制站内自动扶梯的停运或疏散运行。
1.3.8 消防联动控制器控制应通过多路总线回路连接带地址的的各类模块,每一总线回路连接带地址模块的数量应留有一定的余量。
1.3.9 换乘车站分线路设置的各线路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之间,应通过互设信息模块、信息复示屏和消防电话分机(或插孔)的形式实现信息互通及消防联动。
1.4 火灾探测器与报警装置的设置
1.4.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有自动和手动两种触发装置。
1.4.2 报警区域应根据防火分区和设备配置划分。
1.4.3 火灾探测器的设置部位应与保护对象的等级相适应。
1.4.4 探测区域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站厅、站台等大空间部位每个防烟分区应划分为独立的火灾探测区域。一个探测区域的面积不宜超过1000m2。
2 其他部位探测区域的划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的有关规定。
1.4.5 地下车站的站厅层公共区、站台层公共区、换乘公共区、各种设备机房、库房、值班室、办公室、走廊、配电室、电缆隧道或夹层,以及长度超过60m的出入口通道,应设置火灾探测器。
1.4.6 地面及高架车站封闭式的站厅、各类设备用房、管理用房、配电室、电缆隧道或夹层,应设置火灾探测器。
1.4.7 控制中心和车辆基地的车辆停放车间、维修车间、重要设备用房、可燃物品仓库、变配电室,以及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场所,应设置火灾探测器。
1.4.8 设气体自动灭火的房间应设置两种火灾自动报警探测器。
1.4.9 设置火灾探测器的场所应设置手动报警装置。
1.4.10 地下区间隧道、长度超过30m的出入口通道应设置手动报警按钮。区间手动报警按钮设置位置宜与区间消火栓的位置结合设置。
1.4.11 乘客活动的公共区域不宜设置警报音响,办公区走廊应设置警铃。
1.5 消防控制室
1.5.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中央级监控管理系统应设置在控制中心调度大厅内,并宜靠近行车调度。
1.5.2 车站消防控制室应与车站综合控制室结合设置。消防控制室应设置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器、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
1.5.3 换乘车站的消防控制室宜集中设置。按线路设置的消防控制室之间应能相互传输、显示状态信息,但不宜相互控制。
1.5.4 消防控制室应能监控保护区域内的火灾探测报警及联动控制系统、消火栓系统、自动灭火系统、防烟排烟系统、防火门与卷帘系统、消防电源、消防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系统、消防通讯等各类消防系统和系统中的各类消防设施,并应显示各类消防设施的动态信息和消防管理信息。
1.5.5 消防控制室应能控制火灾声或光警报器的工作状态。
1.6 供电、防雷与接地
1.6.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有主电源和直流备用电源;主电源的负荷等级应为一级。
1.6.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直流备用电源宜采用专用蓄电池或集中设置的蓄电池组供电,其容量应保证主电源断电后连续供电1h。采用集中设置蓄电池时,火灾报警控制器供电回路应单独设置。
1.6.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图形显示装置、消防通信设备等的电源,宜由UPS电源装置或蓄电池型应急控制电源系统供电。
1.6.4 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其配电线路和控制回路宜按防火分区划分。
1.6.5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采用综合接地装置时,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1Ω;
2 采用专用接地装置时,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4Ω。
1.6.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置等电位连接网络。电气和电子设备的金属外壳、机柜、机架、金属管、槽、浪涌保护器(SPD)接地端等,均应以最短的距离与等电位连接网络的接地端子连接。
1.7 布线
1.7.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传输线路的线芯截面选择,除应满足自动报警装置技术条件要求外,尚应满足机械强度的要求。铜芯绝缘导线、铜芯电缆线芯的最小截面面积不应小于表19.7.1的规定。
表19.7.1 铜芯绝缘导线和铜芯电缆线芯的最小截面面积(mm2)
序 号 | 类 别 | 线芯的最小截面面积 |
1 | 穿管敷设的绝缘导线 | 1.00 |
2 | 线槽内敷设的绝缘导线 | 0.75 |
3 | 多芯电缆 | 0.50 |
1.7.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传输线路应采用穿金属管或封闭式线槽保护方式布线。
1.7.3 水平敷设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传输线路,当采用穿管布线时,不同防火分区的线路不应穿入同一根管内。
1.7.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采用的电线和电缆应符合本规范第15.4.1条的规定。